进一步厘清我市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责任主体

安庆新闻网 2016-12-30 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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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到位,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主体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市国土资源局。

随着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到位,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主体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准确界定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政责任主体,明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动产登记的被告主体资格,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9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和迎江区人民法院联合组织召开了关于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动产登记的被告主体资格问题的协调会。市政府法制办、迎江区人民法院、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与会人员经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解读与研讨一致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是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经授权承担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行政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才是我市市政府授权的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是我市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责任主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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